原标题:滁州一男子酒后驾车撞死行人 获刑18个月赔偿35万元
人民网合肥7月10日电(记者杨坤 通讯员李云楼 郭跃才)日前,滁州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,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缓刑二年。
2012年11月25日21时50分,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皖MBN5**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,当其行驶至农行来安县支行门口处刮撞到行人周某,致周某倒地受伤,经医院抢救无效,周某于当晚死亡。经鉴定,周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,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为135㎎/100ml,属酒后驾驶,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。
事发后,被告人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,并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,积极救助伤者,同时让其同事打电话报警。在被带至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后,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案发后,徐某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,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35万元,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案发后,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,属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;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,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方的谅解,认罪、悔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认罪、悔罪态度,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,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